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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单轨小车、吊轨小车及推运工机料具的小平车应实行统一编号、存放按号、使用对号、用后销号、交接看号制度。(《行规》第143条)
16. 轻型车辆除作业需要外,严禁在桥梁上和隧道中停车。( )(《行规》第143条)
15. 带动力的轻型车辆一个区间限使用一台,且不得开行其他路用列车。( )(《行规》第143条)
14. 双线区间卸车,除风动卸砟车、长轨车采取安全措施允许外,其他卸车作业在卸车地段邻线有列车通过时,应停止向来车一侧卸车,对侧开门的车辆靠邻线一侧的车门应固定,防止侵入限界。()(《行规》第142条)
13. 卸车时,车辆未停妥前严禁打开车门,除风动卸砟车、长轨车外严禁边走边卸。( )(《行规》第142条)
12. 机车起车时发生空转与工务部门无关,不必通知工务部门检查处理。( )(《行规》第138条)
11. 工务段更换或大修装有融雪装置的道岔时,须由电务段配合。( )(《行规》第19条)
10. 工务站段每年入冬前组织电务、供电、车务段,对道岔融雪装置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的通电测试、检查。( )(《行规》第19条)
9. 工务设备大修、改造必须变更轨面标准线时,大修、改造的设计文件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施工前供电和工务部门应共同按批准文件测量复核,竣工后供电和工务部门共同重新测定,测量资料经双方签认各持一份,长期保存。( )(《行规》第19条)
8. 响墩、火炬应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响墩、火炬保管时避免摩擦、挤压、受潮。短路铜线应有检测合格证。()(《行规》第1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