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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更换道岔或成段钢轨前,施工部门应除锈。更换后电务部门应测试轨面实际残压值,经确认轨道电路作用良好后,方可正常使用。( )(《行规》第154条 )
22. 机车(动车组)停车位置标的设置位置由车务部门会同机务、工务部门共同确定。(《行规》第166条)
21. 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必须掌握所担任防护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项目、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人员配置、机具使用、现场防护员及驻站联络员姓名和位置等。()(《行规》第144条)
20. 工务部门施工、维修需要电务配合时由工务负责登记要点;电务部门施工、维修需要工务配合时由电务负责登记要点。()(《行规》第144条)
19.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和《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登记时,应简明扼要、字迹清楚、按行填记、无涂抹,登记、销记左右对应。所有登记、销记、签认均需署名,有调度命令的还需将命令号记入,其他关系双方责任的内容必须登记清楚。()(《行规》第144条)
18. 对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和维修天窗中的项目,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工务天窗点外维修作业或设备临时故障上线检查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工务)内登记。()(《行规》第144条)
17. 单轨小车、吊轨小车及推运工机料具的小平车应实行统一编号、存放按号、使用对号、用后销号、交接看号制度。(《行规》第143条)
16. 轻型车辆除作业需要外,严禁在桥梁上和隧道中停车。( )(《行规》第143条)
15. 带动力的轻型车辆一个区间限使用一台,且不得开行其他路用列车。( )(《行规》第143条)
14. 双线区间卸车,除风动卸砟车、长轨车采取安全措施允许外,其他卸车作业在卸车地段邻线有列车通过时,应停止向来车一侧卸车,对侧开门的车辆靠邻线一侧的车门应固定,防止侵入限界。()(《行规》第14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