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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必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取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按该协议执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