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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安监部门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