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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装卸管理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装卸管理人员的监控之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可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尽量处于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安监部门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