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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法》所指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评比,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