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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决定》(安委[2012]第10号)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第40号)第九条规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经营决策活动,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