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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和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不可拒绝事故档案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决定》(安委[2012]第10号)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第40号)第九条规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