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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是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可以超过2小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无需申报并接受检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和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不可拒绝事故档案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