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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第2号)第五条规定: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6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是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可以超过2小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无需申报并接受检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和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