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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五十二条规定:险情严重时,从业人员必须请示领导后,才能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改进制度。未经改进,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第2号)第五条规定: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6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