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07.发包人向承包人计算误期损害赔偿费,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A
3%至5%
B
3%至7%
C
5%至10%
D
10%至15%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相关规定。\n\n题干询问:发包人向承包人计算误期损害赔偿费时,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多少。\n\n正确答案为 C:5%至10%。\n\n解析如下:\n\n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若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构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该费用旨在补偿因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n\n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GF系列合同文本)以及相关工程管理惯例,误期损害赔偿费通常按日计算,每日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且设置累计赔偿上限,以避免责任过重。\n\n实践中,该累计赔偿额的上限一般设定为合同总额的5%至10%。这一比例既能够对承包人形成合理约束,又不至于使其承担过度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和风险分担机制。\n\n各选项分析:\n\nA:3%至5%——比例偏低,不足以覆盖部分项目的实际损失,较少作为通用上限标准。\n\nB:3%至7%——范围不规范,非行业通行表述。\n\nC:5%至10%——符合现行合同示范文本及工程实践中的普遍规定,为正确答案。\n\nD:10%至15%——比例过高,超出常规风险分配范围,易导致显失公平,一般不采用。\n\n核心知识点:\n\n1. 误期损害赔偿费:指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赔偿费用,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n\n2. 赔偿上限设置:为限制违约责任的无限扩大,合同中通常设定累计赔偿最高限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至10%。\n\n3. 合同依据:可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关于工期延误及违约责任的规定。\n\n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 C:5%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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