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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办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释法说理,宣传法律知识。
13.新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
12.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考试,以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验收考核、评估及表彰等相关工作也是新疆司法行政部门建设法治新疆应履行的职责之一。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明确规定,新疆的监察机关应当宣传检察以及财产犯罪等相关法律法规。
10.新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实施部门只能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9.新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8.新疆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无论什么行业和需求,必须根据要求统一制定本单位普法责任清单,确定普法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开展有普适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7.新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新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5.新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为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