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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鉴定单位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说明原因。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待鉴定货币。
鉴定单位鉴定时,应当至少有2名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参与,并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服务,鉴定后应当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的,鉴定单位应当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