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收缴单位予以没收,鉴定单位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鉴定单位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说明原因。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