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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反假货币培训管理、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管理、假币收缴鉴定等的制度规范。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公示授权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公示授权的鉴定机构名录。
鉴定单位应当公示鉴定业务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