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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则》(铁客〔2022〕124号)规定,旅客列车成立由列车长负责,其他乘务组成员参加的安检工作小组,加强日常安全巡视,对发现的可疑物品及时检查处置。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也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方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垫付相关费用后,不用向旅客或第三方追偿。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2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时,责任不明时,车站可拒绝接收。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上无同行成年人的精神病旅客,应由列车派专人看护。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发现精神异常旅客时,列车运行途中,旅客有同行成年人的,应由列车员负责看护。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列车长、站长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全面搜集、梳理相关证据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