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题干:试对2004年修宪后我国宪法上的私有财产宪法保障条款加以评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指出保障条款、制约条款和补偿条款,并具体展开。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第18—31条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中财产权条款进行了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中国宪法上财产权的保护的意义是重大的,主要体现在:(1)它首次改变了1954年宪法延续至今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格局,如果从现代宪法私有财产权规范体系所具备的不可侵犯、制约、征用补偿三大条款来看,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都只具备了不可侵犯条款、征用条款,当然,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中的征用的对象都很狭窄,大多数情况下只规定对土地的征用,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规定包括了生产资料的征用,但对于囊括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在内的财产的征用则没有出现过。但是,2004年第22条宪法修正案第1款可以看作是不可侵犯条款,第3款可以看作是财产的征用补偿条款,另外,1982年第51条虽然不是专门针对私有财产权而言的,但蕴含了私有财产权受制约的意思,所以,也可以看作是制约条款(5分)。至此,三大条款所构成的“深具内在张力、然而又相对严密、相对自足的复合结构,建立与这种复合结构之上的现代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体系”正式形成。(2)它首次规定了对征用的补偿(5分)。(3)它首次规定保护完整的财产权(5分)。虽然第22条修正案第1款用的是“私有财产”,这可能是为了照顾人们的使用习惯,但在法理上应将其理解为私有财产权。(4)它不仅规定了对征用进行补偿,而且还规定对征收进行补偿。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虽然都规定了收归国有,但并没有规定补偿,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显扩大了我国财产补偿的对象(5分)。通过2004年的第四次修改,1982年宪法在财产权保护上已经成为建国以来最好的、最完善的一部宪法。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宪法的规定就尽善尽美了,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比如(1)区分征收与征用。王兆国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对征收、征用的解释为: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只是使用权的转移。但是,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这种区分不仅缺乏实践意义,而且“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个区分标准本身就限缩了财产权的范围,诚如前述,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实际都是针对物权而言的,无法涵盖物权之外的财产权,那么,对这些财产权转移到国家手中,到底是征用还是征收?(2)财产前面贯以“合法”一词,是否有重复之嫌?法律保护的自然是合法财产,非法的财产法律不仅不会保护,而且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3)补偿的原则问题,宪法修正案仅规定依照法律进行补偿,这显然将补偿的责任交给普通立法来完成,如果立法者怠于立法,那么,公民将如何获得救济。而且,我国普通立法中并不缺乏对于补偿原则的规定,相反的状况是比较混乱,有“合理补偿”之谓、有“适当补偿”之谓,有“相当补偿”之谓,有“一定补偿”之谓,这些原则之间如何协调,是否都意味着补偿的数额要低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额,这个问题只能交给宪法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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