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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等权利。 ( )
165.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164.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
163. 某派出所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因违法行为人案发后逃跑,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公安机关可以暂停进行调查取证,待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抓获后,继续进行调查取证。 ( )
162. 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 )
161.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 )
160. 张某(17周岁)因寻衅滋事行为,被A县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由于张某不满18周岁,应当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
159. 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办案部门也不用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 )
158. 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时间都不能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 )
157.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