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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最重处分是撤销党内职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最重处分是开除党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