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70.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意味着法官、合议庭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独立行使审判权
B
我国法院的独立是指整个系统的独立,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工作进行领导
C
我国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可以改变下级检察院作出的错误决定
D
艾尼瓦尔系维吾尔族人,不懂普通话,在长沙实施抢劫时被抓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艾尼瓦尔时,应当使用维语进行审理,而且应制作维语版的判决书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审判独立原则、检察一体原则以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我们需要逐一分析各个选项的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 分析选项 A:**
* **表述内容**:“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意味着法官、合议庭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独立行使审判权。
* **解析**: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或合议庭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 首先,审判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受法律约束。
* 其次,法院内部有审判监督机制,如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等。
* 再次,法官还要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
*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旨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而非赋予法官绝对的、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
* **结论**:该表述错误。
**2. 分析选项 B:**
* **表述内容**:我国法院的独立是指整个系统的独立,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工作进行领导。
* **解析**:
* 关于“独立”的主体:我国法律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法官个人独立,也不是指整个法院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独立(虽然系统整体独立于行政干预,但语境中通常强调具体法院的独立性)。更关键的错误在于后半句。
* 关于上下级法院关系:根据《宪法》第132条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
* 对比: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才是领导关系。
* **结论**:该表述错误。
**3. 分析选项 C:**
* **表述内容**:我国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可以改变下级检察院作出的错误决定。
* **解析**:根据《宪法》第1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领导关系中,上级检察院有权撤销或变更下级检察院错误的决定。这是检察一体原则的体现。
* **结论**:该表述正确。
**4. 分析选项 D:**
* **表述内容**:艾尼瓦尔系维吾尔族人,不懂普通话,在长沙实施抢劫时被抓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艾尼瓦尔时,应当使用维语进行审理,而且应制作维语版的判决书。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 这里强调的是**提供翻译**,保障其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陈述、辩论等权利,而不是要求法院必须**使用**该民族语言进行审理(即法官不用非得用维语开庭)或制作该民族语言的判决书。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如普通话)进行审理和制作文书,并为不通晓该语言的当事人提供翻译服务。除非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多民族杂居区,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采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但本题背景为长沙(非维吾尔族聚居区),且法律核心义务是“提供翻译”而非“全程使用维语审理及出维语判决书”。
* **结论**:该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
* A 项错误,审判权受法律和监督约束。
* B 项错误,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
* C 项正确,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 D 项错误,应当是提供翻译,而非必须使用维语审理和制作维语判决书。
题目要求选择**不正确**的选项。
**正确答案:ABD**
题目纠错
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