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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370
单选题

71.下列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进行鉴定,说法错误的是( )

A
.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应当重新鉴定
B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不予重新鉴定
C
.在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后3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D
.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案件中关于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我们需要逐一分析各个选项的法律依据,找出说法**错误**的一项。 **1. 分析选项 A 和 B:关于重新鉴定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 **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等。因此,**选项 A 说法正确**。 * **不予重新鉴定的情形**(通常通过补充鉴定解决)包括: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但不影响原鉴定意见等。对于鉴定内容有遗漏的,通常进行**补充鉴定而非重新鉴定**。因此,**选项 B 说法正确**。 **2. 分析选项 C:关于通知申请人的期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因此,**选项 C 说法正确**。 **3. 分析选项 D:关于鉴定时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这是本题的关键考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注意区分**:法律仅规定**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对于**其他普通鉴定**(如法医临床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等),其鉴定时间**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 选项 D 笼统地表述为“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扩大了不计入期限的范围,混淆了“精神病鉴定”与“一般鉴定”的区别。 因此,**选项 D 说法错误**。 ### 结论 综上所述,A、B、C 三项均符合法律规定,D 项表述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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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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