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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370
单选题

69.甲县公安局在侦查犯罪嫌疑人陆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陆某对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服,则陆某可以( )

A
.要求甲县公安局复核
B
.自行重新鉴定
C
.提出申请,经甲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后重新鉴定
D
.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对鉴定意见不服时的救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犯罪嫌疑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此各选项分析如下: * **A项错误**: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而非“复核”。复核通常针对的是不予立案、驳回申请复议等决定,或者是针对鉴定程序、资质等特定情形的审查,但针对鉴定意见本身的实体内容不服,主要途径是申请重新鉴定。 * **B项错误**:在刑事侦查阶段,鉴定必须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犯罪嫌疑人无权“自行”委托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其自行委托出具的报告通常只能作为辩护材料提交,不具有刑事诉讼法意义上“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且不能直接替代侦查机关的鉴定。 * **C项正确**:犯罪嫌疑人陆某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该申请需要经过甲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重新鉴定。这符合法定程序。 * **D项错误**:对鉴定意见不服,直接向办案机关(甲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是法定程序,而非直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上级公安机关通常通过复议、复核或监督程序介入,但不是处理此类申请的直接第一顺位渠道。 故正确答案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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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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