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4. 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规定, 甲先交付货物。但在交货前夕, 甲派人调查乙的偿 付能力,有确切证据证明乙负债累累,丧失支付能力。甲遂暂时不向乙交付货物。甲的行为 是()。
A
A.违约行为
B
B.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
D.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 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A 项错误,C 项正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题 干,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已负债累累,没有支付能力,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是行使不 安抗辩权。B 项错误,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 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甲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有支付货款的义务,甲、乙属于 互负债务。但是甲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而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享有的。 因此甲的行为不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 项错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 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规定,甲先交 付货物,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相关知识点: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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