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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结果不一致的,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的不得更换),并由原来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情况属于无效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评定为无效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信息发布时间不应当包含连续3日及以上的节假日时间,开始时间应为工作日,结束时间也应是工作日。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拟中标人的,应当重新公示拟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法,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在初步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