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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应公布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得分。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择不少于7家单位。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对于异议或投诉反映的内容需要重新评审的,由原评标委员会或者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新评审,但不因此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和评标基准价。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凡招标文件未集中单列的无效标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法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要求特别高的,在评标方法上宜实行两阶段评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以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超过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确定是否必须招标发包。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可以邀请招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以及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项目总投资额是否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确定是否必须招标发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