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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25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255.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 (党组) 、组织(人事) 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254.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253.领导干部在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纪检监察部门请示。
25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51.《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所称的“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250.《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所称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249.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配偶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需报告。
248.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属于应当报告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