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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发生重 大安全事故,应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 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 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 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该企业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 生产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 证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 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 注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一般是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主管工 业的部门。
根据适用的法律不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可以从事生产活动。
已获得行政许可的企业可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上办事大厅”,自行下载、打印、使用安 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 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间接关系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 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 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