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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省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分局。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 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 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 密的除外。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 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 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 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 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 运转。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 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小型或者微型等规模较小的建 筑施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 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 人员,不得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 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事 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收到事故调查 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后30日内做 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 超过15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 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5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1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