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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 理办法》规定,市住建委、区建管 部门在工程巡查中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认为项目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应依据 有关规定现场开具《暂停施工指令 书》。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 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规定,监督机构对检查中 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机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局部暂缓施 工指令单、停工指令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规定,竣工验收分批实施 的,监督机构在终止工程项目安全 监督后方可进行工地的最后一次质 量竣工验收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中,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质量安全 险情、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 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上报险情 和事故情况,安排人员赶赴现场, 采集现场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组 织或参与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规定,监督机构对每个项 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次数为每月 不应少于一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规定,在建设单位取得施 工许可后,监督机构应制作监督告 知书,明确相对固定的工程监督联 系人,该人负责与受监工程的日常 联系、工程监督资料的日常保管和 监督档案归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作一般从工程报批通过开始,至 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 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安全监督规定》规定,工程项目 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 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 施工安全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规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 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 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不定 期检查或者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