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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提高,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降低。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当承包人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可以只作出费用赔偿决定,而不需作工期延期决定。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鉴定。( )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款申请的7d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d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7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