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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垂直运输机械费应列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办法”,并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不可以选取注册资本部分因素进行评价。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对付款方式进行修改,可以不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审查可选条件中,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的时间范围不得少于2年。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确定方法是按施工方案计算工程总量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类似工程”期限一般不得低于3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设置同类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只能设置不超过3个量化指标。其中面积、造价量化规模指标,大型及以下工程、技术复杂的特大型工程可以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80%,特大型工程不超过60%。其他指标的设置不得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中型工程不可以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作为合格条件。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预审项目因招标人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 9 家,招标人应当降低企业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条件(量化指标不超过60%)或者取消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条件,改为资格后审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但不超过中标价的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