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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能力的机构承担。
单选题
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单选题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单选题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
单选题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单选题
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000m。
单选题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采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统计和分析。
单选题
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7年。
单选题
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0个月。
单选题
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