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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不得利用在工作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相关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整改不彻底,不按要求实施整改,屡审屡犯的,视情节的轻重,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部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整改报告、整改台账和有关整改证明材料的,视情节的轻重,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部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审计整改范围包括审计署、公司系统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中揭示的问题,以及相关文件、联席会议等确定的需要整改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被审计人员的调任、降职、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依据。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审计组应整理汇总项目有关资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归档资料包括审计通知、审计方案、被审计单位重要事项承诺书、审计人员保密承诺书、审计对象述职报告、印发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正式报告的文件、审计对象和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以及审计小结、取证表等工作底稿。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根据印发的审计报告有关意见,组织开展审计整改工作。审计部门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审计组撤点前要将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的取证表交被审计单位签收存档。
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下达给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特殊情况下,可在审计进点时送达),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