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开招标项目流标后,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流标后,需求部门申请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如响应供应商有 2家,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机关纪委负责对集中采购投诉事项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个,调查人不少于 2人。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需求部门于每年12月结合次年业务开展情况合理制定年度集中采购计划,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项目申请实施前,集采办对需求部门申请项目采购方案要件进行审核,审核后不需要提交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直接采购是指各需求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单项预算 1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根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可直接实施的采购。
《黑龙江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政办规[2019]3号)规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
《黑龙江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政办规[2019]3号)规定合格投资者包括最近1年拥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全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对于做好用资金及优质资产置换和置换资产变现工作。通过资金和资产置换是当前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辖区内改制农村信用社,通过自身发展、引入战略投资者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的,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以资金注入和按照“真实有效、容易变现、价值公允”的原则,以土地、房产等优质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对置换的资产严格遵循评估程序,同时协调将置换资产在申报筹建农村商业银行前以市场化方式变现,对变现存在缺口的,以资金方式足额补充。
《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重组的指导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21〕272号)规定“对担保公司已经注销或因涉黑、涉案已停止经营的,可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和担保人重组,具体按照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