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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凭()出具的其享有该票据权利证明,可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出票行审查该银行本票确未支付后,进行付款或退款处理。
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失票人,找到丧失银行本票的,应凭原()回单联向出票行提出撤销挂失止付申请
出票行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未在人民银行规定时限内()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第()系统自动解除止付。
填明“()”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持身份证件到出票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对于自出票日起超过()年的,省直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或省辖分行指定网点应检查是否存在公示催告、挂失等情况,若不存在上述情况,可通过“客户服务-查冻挂扣密-久悬处理-票据”路径进行暂收转损益处理,将暂收款项结转至营业外收入科目。
对于自出票日起超过() 年,未满()年的尚未解付的银行本票,由系统自动转久悬,通过“票据登记簿”登记管理。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解付时,若被人行拒绝,系统状态为“()”,查明被拒原因后,柜员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交易。
若审核银行本票发现存在应拒绝付款的情形,由柜员手工填写(),将银行本票连同加盖会计业务章的()、进账单一并退还客户。
对于拒绝受理的票据,代理付款行可根据客户要求手工填写(),通过审批流程发起用印申请,并使用印控机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后续总行对印章进行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印章使用规定执行),连同银行本票及进账单一并退还持票人。
审核通过后,对申请人为单位客户的,通过“公共管理-扫描”路径将《结算业务申请书》扫描到()进行集中录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