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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补打申请审批通过后,归档人员可在归档界面继续点击“打印额度使用申请书发放信息”、“受托支付委托书会计业务章”按钮,分别可在申请书上打印( )次发放信息+会计业务章、在受托支付委托书上打印( )次会计业务章。
如已申请补打,但审批流程尚未办结的,( )重复再次发起补打;前次补打申请未审批通过,再重复申请补打的,将提示“有尚未审批结束的补打申请”。
首次打印应先点击上方常规打印按钮,首次( )打印次数用完后,可根据业务需要,点击下方对应的补打按钮。如首次打印次数未用尽的,( )直接申请补打。
通过受托支付退汇流程中的回单打印组件,可对退汇流程扫描的( )打印会计业务章电子印章。
“额度使用申请书打印”组件名称改为( )。针对贷款发放流程和受托支付退汇流程产生的回单打印用印一体化流程,均提供( )组件。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 中夹杂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 具( ),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假币( )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 )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应当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服务,鉴定后应当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 )。
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在( )个工作日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