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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附件1《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领导人员履职 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协助配合内外部检查、监督、监管、监察、审计等工作,应积分值( )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复查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时,原则上原调查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参与。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员工对积分处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轻微违规行为积分处理意见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部门)提交《轻微违规行为积分复查申请书》(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同认可处理决定。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责任人所在机构收到积分处理意见后,应及时通知责任人本人,并于收到积分处理结果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员工积分情况录入合规管理系统。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同一次检查发现一个员工存在多个不同类型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分别积分,但累计积分分值最高不超过( )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十八条员工一个积分周期内同质同类轻微违规行为达到三次的,构成屡查屡犯,按照积分标准上限予以积分;达到四次及以上的,可视具体情况按照单次最高积分标准( )予以积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十七条员工连续两次积分达到( )分的,视为不适宜继续在邮政企业代理营业机构从事金融工作,给予调离金融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外包单位人员如出现违反企业规定行为,邮政企业应责成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给予问责,由邮政企业负责调查,提出证据和书面处理建议,移送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责成处理和落实,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于作出问责决定( )内将处理和落实情况反馈邮政企业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三十九条如一人有两种及以上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应分别确定处理意见;应给予两种及以上处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处理的,应在一个处理影响期以上、多个处理影响期之和以下确定处理影响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应急信息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有下列( )情形的,给予违规员工告诫、通报批评或调离金融岗位处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