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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附件1《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违反网点管理人员履职规定,未定期组织各类风险事件应急演练,应积分值( )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附件1《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违反网点管理人员履职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学习金融法规和业务制度,应积分值( )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附件1《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领导人员履职 违反网点管理人员履职规定,未执行轮岗交接制度,应积( )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附件1《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领导人员履职 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协助配合内外部检查、监督、监管、监察、审计等工作,应积分值( )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复查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时,原则上原调查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参与。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员工对积分处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轻微违规行为积分处理意见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部门)提交《轻微违规行为积分复查申请书》(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同认可处理决定。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责任人所在机构收到积分处理意见后,应及时通知责任人本人,并于收到积分处理结果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员工积分情况录入合规管理系统。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同一次检查发现一个员工存在多个不同类型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分别积分,但累计积分分值最高不超过( )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十八条员工一个积分周期内同质同类轻微违规行为达到三次的,构成屡查屡犯,按照积分标准上限予以积分;达到四次及以上的,可视具体情况按照单次最高积分标准( )予以积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十七条员工连续两次积分达到( )分的,视为不适宜继续在邮政企业代理营业机构从事金融工作,给予调离金融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