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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第二百四十七条 个人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或()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第二百四十六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于每期个人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第二百四十五条 个人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还本付息和()付息、()还本。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第二百四十二条 个人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大额存单期限包括一个月、三个月、()、二年、三年和五年共九个品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第二百四十一条 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要素包括()期限、认购起点金额、年利率、计息类型、利息计算方式、付息方式、起息日、到期日、兑付日等,以上要素于每期个人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进行规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第二百四十条 个人大额存单是指由邮政储蓄机构面向()发行的、以()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只作为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有储蓄存款的证明,()存款凭证作为存款、取款、汇款等的凭证;不表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客户或第三方负有经济担保责任,不承诺一定被相关第三方所认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第二百三十四条 金额在等值()元人民币以下的个人存款证明,由柜员签发,金额在等值()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存款证明,需经有权人授权并签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第二百二十七条 邮政储蓄机构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分为()存款证明两种类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规定:关于业务数据保存时限,说法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