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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当将员工培训教育作为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的业务培训,相关岗位培训、技能考核等应当包含案件风险防控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当将案件风险防控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注重过程考核,鼓励下级机构主动排查、尽早暴露、前瞻防控案件风险。对案件风险防控成效突出、有效堵截案件、主动抵制或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予以奖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三十条 各级机构应当加强举报管理,在举报处理制度中建立健全案件风险线索发现查处机制,按照我行举报相关制度规定,有效甄别举报中反映的违法违规事项,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和化解案件风险隐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 “三道防线”应当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中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案件风险防控的相关机制,组织开展相关条线和各级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并重点加大对基层网点、关键岗位、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对于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线索疑点,应当及时规范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按照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业外案件处置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处理,积极配合查清违法犯罪事实。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六条 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敢作案、不能作案、不想作案”的案件风险防控机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第三百八十条 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国任一网点自行设定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上限,最高为2000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第三百五十九条 绿卡通卡客户承担副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副卡交易产生的资产归属于绿卡通卡客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第三百二十条 绿卡因破损、信息丢失等原因不能使用时,可为客户办理换卡。换卡时,客户本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凭密码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第三百一十六条 客户领用绿卡时,柜员应提示持卡人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可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并提醒持卡人在卡背面签名条上书写本人姓名,阅看背面客户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