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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三方合作单位人员参照外包单位人员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外包单位人员依据本办法未达到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情形的,若经过综合研判,其行为不适合继续参与代理金融业务运营的,但其行为表明不适合继续参与代理金融业务运营的,可将其处理意见和建议移交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责成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一个月内反馈邮政企业。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外包单位人员依据本办法受到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根据本办法应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邮政企业应终止其劳务派遣及业务外包服务,并退回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二条 已经退休的人员在邮政公司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流程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一条 由于离职、退休等原因与邮政公司各级机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邮政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不应依据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条 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其中的领导人员或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处理;对多人共同故意违规无法确定轻重的,按统一标准给予违规人员从重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三十九条如一项违规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两个及以上条款的,依照处理较轻的条款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信息管理规定,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社会治安、制造或传播计算机病毒、传播淫秽色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三十二条员工犯罪,第一百三十二条员工犯罪,员工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无职务可撤的,给予降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三十二条员工犯罪,第一百三十二条员工犯罪,员工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不给予开除处分,在下级机构报请上一级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给予撤职处分,无职务可撤的,给予降级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