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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八条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保险人就必须按照协商结果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 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通知到第三者后,若第三者不知道该通知,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时,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若被保险人采取的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被保险人为此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若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保险人可不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 保险标的用途改变就一定构成保险法规定的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标的时,才可以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 保险人只要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无论保险标的是否转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必然成为合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即使依法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若受让人未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也不能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