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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一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一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投保人就无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当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且必须在合同订立时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八条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保险人就必须按照协商结果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 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通知到第三者后,若第三者不知道该通知,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时,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