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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保险人可以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无需与当事人另行达成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就不能再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不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投保人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不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也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无论是否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都要承担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而由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即使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该合同仍对投保人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无权要求保险人退还任何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份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