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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投保人就无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当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无需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口头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且必须在合同订立时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标的转让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前,但理赔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这种情况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只要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就不能再适用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一律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一律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