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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父母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所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可为 30 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造成伤残,保险人可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可随意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可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行为对保险人发生效力,但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指定行为效力待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保险人就必须同意恢复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