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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批单的方式使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超过规定限额。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只需询问投保人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父母为已满 10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需计算在规定限额之中。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父母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所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可为 30 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造成伤残,保险人可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可随意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可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