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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第五十九条 代理新契约投保,是指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代理保险公司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促成保险合同订立,并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协助理赔的行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 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包括代理新契约投保(含柜面渠道交易、电子渠道交易)、保险代收代付、代办保全等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构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的行为负有管理主体责任,对保险销售人员发布的保险销售宣传信息,应当进行事前审核及授权发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 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应具备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须持有理财经理岗位资格证书,只能在其执业登记的网点销售所属机构权限范围内的保险产品,并公示其执业登记证书。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批单的方式使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超过规定限额。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只需询问投保人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父母为已满 10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需计算在规定限额之中。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父母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所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可为 30 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造成伤残,保险人可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可随意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