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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第第七十八条 营业机构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时,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需登记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第第十四条 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通过未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注册的营业机构开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第第三十六条 代理保险业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 360 天。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第第二十三条 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至少有 2 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每年接受过不少于 30 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第第十五条单个营业机构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 5 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第十三条 邮储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不得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费与手续费资金应单独管理,收支两条线,并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第五十九条 代理新契约投保,是指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代理保险公司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促成保险合同订立,并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协助理赔的行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 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包括代理新契约投保(含柜面渠道交易、电子渠道交易)、保险代收代付、代办保全等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构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的行为负有管理主体责任,对保险销售人员发布的保险销售宣传信息,应当进行事前审核及授权发布。
